1、博士生招生对指导教师有学术研究方面的要求,这方面的成果测算是进入招生简章的重要依据。在学校规定的A类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,可折算为三篇CSSCI论文;在学校规定的B类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,可折算为两篇CSSCI论文;出版学术专著一部可折算为三篇CSSCI论文,译著一部可折算为两篇CSSCI论文。教材、通俗读物以及主编、参编和编著之书不列入其中。
2、根据学校招生工作的基本要求,制订简章时没有正在主持的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的导师,暂时不再招生。
3、根据学校《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暂行办法》(师研字[2013]03号)的规定,以下情况暂停导师次年博士招生资格:
(1) 一次评审中所指导的两名及以上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未通过的。
(2) 连续两次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有被评为不合格的。
(3) 一篇学位论文被三位评阅人均评为不合格的。
4、根据《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》规定精神,导师离校一年(含)以上的,原则上不再分配离校当年(或次年)的招生名额。
5、在师德、师风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者,暂停招生。
6、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,停招一次。
7、年度考核不合格者,停招一到两次。
8、其他未尽事宜,由历史学学位分会讨论决定。
9、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历史学学位分会。
10、本规定在2015年7月17日由历史学学位分会讨论通过。
历史学学位分会
2015年7月17日